關于我市配件廉租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6-07-28 19:23:59 點擊數:9052
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及市級有關部門,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
為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fā)〔2016〕32號),根據《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細則》(市房發(fā)〔2013〕79號)的規(guī)定,現將我市配建廉租住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5日起,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的項目)不再實物配建廉租房,全部采取繳納廉租房易地配建資金的形式完成本項目配建指標。廉租房易地配建資金繳納標準按照現行3700/㎡平方米的50%執(zhí)行,時間節(jié)點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簽訂日期為準。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持土地、規(guī)劃、建設等相關資料,與市房管局簽訂《廉租住房易地建設協議》,并向市房管局繳納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資金。
二、2016年6月25日之前的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廉租住房,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細則》(市房發(fā)〔2013〕79號)規(guī)定辦理。宗地住宅建筑面積大于30萬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積)的,在本項目實物配建;宗地住宅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萬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積)的,采取繳納廉租房易地配建資金的形式完成本項目配建指標的,易地配建資金繳納標準仍按3700元/平方米執(zhí)行。
三、凡符合廉租房易地配建條件,且尚未繳納廉租房易地配建費的商品住房項目(含2016年6月25日前的項目),其廉租房易地配建費可延期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向市房管局繳納,原合同約定產生的廉租房易地配建費滯納金不予追究,國土部門可先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商品住房建設單位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供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或廉租住房易地建設協議及繳費票據等資料,對于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廉租房易地配建資金的項目,房屋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配建廉租住房相關政策、分工和工作流程,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細則》(市房發(fā)〔2013〕7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7月8日
文件摘自:西安房管公眾號